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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模特之星大赛


   

第一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由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主办、职业模特委员会和东方添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办的全国性专业模特大赛。

第二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的宗旨是为了开发模特资源,选拔模特新秀,为职业模特队伍输送优秀人才。

第三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主要通过职业模特委员会委员单位及相关机构在全国各地设立分赛区选拔模特新秀。

第四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每年举办一次。

 

  • 参赛报名

五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报名时间为每年4月至9月。

第六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报名条件:

1、年龄女20周岁以下、男24周岁以下;

身高172CM以上,体重55kg以下;男模身高182CM以上;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无赌博、饮酒、吸烟、飙车、斗殴、偷盗等不良嗜好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熟悉服装的基本知识,具备基本艺术素养;

3、普通话流利,掌握简单的英语口语;

4、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第七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报名须知:

  1. 填写《中国模特之星大赛入围通知书》。
  2. 提交正面化妆头像特写彩照一张,正、侧面无妆头像特写彩照各一张,半身自由照一张,正、侧、背面泳装全身彩照各一张。
  3. 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比赛内容

    第八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比赛内容包括体态条件、感知能力、表现能力。

第九条  参赛选手体态条件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 身高;
  2. 上下身比例;
  3. 三围比例;
  4. 头围与肩宽的比例;
  5. 五官比例。

第十条  参赛选手的感知能力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 视觉——造型艺术基础;
  2. 听觉——音乐艺术基础;
  3. 综合——文化水平。

第十一条  参赛选手的表现能力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 对作品的情感理解;
  2. 对作品的风格表现;
  3. 对时尚潮流的把握。

 

  • 比赛程序

 

第十二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由分赛区选拔赛和全国总决赛组成。

第十三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分赛区选拔赛由大赛组委会委托职业模特委员会成员单位或相关机构、社会团体承办地方分赛区,组委会派评审团督察各分赛区决赛选拔工作,通过分赛区的选拔确定约80名(男40名、女40名)入围选手。

第十四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全国总决赛由大赛组委会邀请国内外著名时装设计师、摄影师、造型师等专家评委,评选出 “十佳”模特和冠、亚、季军。

 

  • 奖项设立

第十五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决赛前10名获得者由大赛组委会颁发中国模特之星大赛“十佳”荣誉证书,并推荐参加国内重大演出活动。

第十六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冠、亚、季军获得者由大赛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并推荐参加中国时尚大奖——年度最佳职业模特评选和国内外重大时装演出活动。

  • 责任承担

第十七条 参赛选手在参赛期间,如出现以下选手自身和/或选手造成第三方人身和/或及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毁损、灭失、人身伤残、伤亡等一切结果),中国模特之星大赛组委会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责任由选手和/或第三方承担:

1、参赛选手因自身疾病造成的人身和/或财产损失;

2、参赛选手因吸毒、饮酒、赌博、飙车、斗殴、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违背社会公德行为造成的选手自身和/或第三方人身和/或财产损失;

3、参赛选手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其危险行为造成的自身和/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

4、因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参赛选手的人身和/或及财产损失;

5、参赛选手因自身或第三方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和/或财产损失;

6、参赛选手因自身或第三方造成的其自身人身意外或事故导致的选手、第三方人身和/或及财产损失;

7、参赛选手无论与任何人任何原因的诉讼纠纷造成的人身和/或及财产损失;

8、参赛选手在参赛期间自行参加与大赛选拔无关的活动或非选拔工作时间自行参加活动导致的人身和/或财产损失;

9、其他非因组委会原因造成的参赛选手或第三方人身和/或财产损失。

10、在工作中参赛选手未听从组委会赛事安排致使自身或第三方人身和/或财产损失。

11、非因组委会要求,参赛选手因饮酒、餐食过敏食物、服用药物或其他行为造成的选手自身和/或第三方人身和/或财产损失;

 

  •    

第十八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组委会有权无偿使用入围选手的肖像进行大赛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十九条  凡在大赛中获奖者,如有违纪违法违规或不积极配合赛事的宣传与推广等不良行为,大赛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在大赛中所获得的奖项。

第二十条  中国模特之星大赛可冠名设奖,决赛地点和颁奖仪式由大赛组委会和赞助单位、协办单位共同商定。

第二十一条  参赛选手的全部信息及材料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不实信息或虚假材料,中国模特之星大赛组委会将取消推荐参赛选手因参赛而享有的一切待遇,送选机构应赔偿因其过失给组委会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模特之星大赛组委会

                                                 

                                                           往届获奖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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